南宁学院电子发票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防范电子发票报销中产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它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
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允许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条电子发票的要素具备以下两部分:一是票面表格内容,即货物与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是非表格内容,即票头(xx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器编号、开票日期、购买方与销售方信息等。打印出来的电子发票必须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并具备国家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票据中购买方单位必须填写“南宁学院”,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073777)。
第五条电子发票打印彩色、黑白均可报销,有相关报账明细及附件的,请随电子发票一并附上作为报销的原始凭据。报销人须在电子发票正面书面“本人承诺此发票仅报销一次”字样并签名确认。
第六条购置设备、材料、图书、办公用品等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并提供验收单或出入库单;电子发票开具无具体明细细项,须由对方单位出具的购物清单须由税控系统打印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七条电子发票可在国家税务局网站查验真伪。
第八条报销人对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唯一性负责。
第九条经费审批人要严格把关,确保业务真实、不重复。对弄虚作假,恶意重复打印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学院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