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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12-31 11:23: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南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统筹安排、严格审批、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管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原则上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南宁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审批单包括接来访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事由和接待部门、用餐人数、接待地点、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接待人员要求着装整洁大方,主动、热情、礼貌、遵守纪律,服务周到。在接待过程中,既要注意宣传学校的特色,又要树立学校的形象,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完成接待任务后,接待部门要及时将接待方案及有关资料(含影像资料)整理、存档。

第七条学校的公务接待工作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校属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对口接待,学校办公室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章接待工作部门职责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学校接待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学校接待工作方案和活动日程安排,并呈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协调校属各单位的接待事项;安排并通知学校领导和部门领导陪同人员参加有关活动;指导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准备学校有关汇报材料;负责安排交通用车、住宿、用餐、会议室、接待费用结算等具体接待工作。

第九条后勤基建处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校园环境、卫生,保障校园整体清洁、干净、美观;协助学校办公室和业务部门审核并完善接待工作方案,配合学校办公室安排好校内外交通用车;做好校园安保工作,保证校园安全、有序、畅通。

第十条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根据学校接待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参加学校接待,并协助做好有关接待工作;草拟以部门为单位的接待工作方案,并准备好相关会务材料;部门的接待若需要学校领导出席,必须提前一天向学校办公室汇报申请接待情况,并填写《南宁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来访单位、姓名、职务、时间、人数和来访事由等,由学校办公室呈报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确定接待与否、陪餐人员、接待用餐标准等。

第三章接待分类

第十一条省部级、各市级主要领导和南宁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国际友好学校(团体)、专家学者或国际友人到学校进行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做好接待工作方案呈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学校主要领导出面迎送和陪同。

对涉外宾客接待活动,由学校办公室与国际交流处共同接待,要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宾有关礼仪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应邀来学校帮助工作的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学校历届离退休的老领导、学校领导交待接待的其他客人,由学校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协调安排学校主要领导出面迎送、陪同。

第十三条各高等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到我校参加调研、考察交流工作的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协调安排学校领导出面迎送、陪同,有关业务部门协助接待。

第十四条学校普通活动与交流来往的公务接待,由相关业务部门拟出接待计划,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接待申请,由学校办公室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业务部门的领导出面迎送、陪同,若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由学校办公室协调落实。

第十五条特别重要的高规格接待以领导指示的具体接待方案执行。

第四章接待标准

第十六条住宿标准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住宿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或单人间,其他人员一律以双人标准间住宿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水果、鲜花。来宾自理住宿费用的,按对方要求安排住房。

第十七条宴请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5〕1号)要求,公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接待工作餐一次,陪餐人数按现有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务接待提倡在校内食堂进行,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

(二)校内不具备条件,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三)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海鲜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野味、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原则上陪餐人数不宜超过3人;超过10人的,可以增加陪餐人数1-2人,一般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对学校非常重要的接待活动,对口接待部门在审批时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领导批示接待。

第十八条用车标准

所有接待用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与后勤基建处协商调配,后勤基建处负责安排。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尽可能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九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章接待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接待费用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第二十一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来访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用餐发票和点菜单。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在接待中要贯彻节俭原则,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管理规定。接待费用结算时,按学校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报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对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审查、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纳入监督范围,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南宁学院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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