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务借款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保证学校资金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因差旅、培训、学生实习、业务必须设立备用金的部门和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等,临时在学校借取用于预付给个人的各种业务款项。
借款是学校(即债权人)对职工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借款人(即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票据报销或款项归还的方式清偿。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款公用原则。学校的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用项目开支。不得将不同用途的资金混用,严禁公款私借。
第四条内部借款原则,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和学生借款不予受理。借款业务一般由借款人本人办理,不应委托他人代为签字或领取款项。
第五条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
第六条及时性原则。借款必须及时清结,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账到期不清,后款不借。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办理
(一)填写借款单。
1.因公务需要办理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填写“南宁学院借款单”,借款人应真实、准确地写明借款人及所属单位、借款时间、用途、金额、预冲账日期(即还款时间)、经费渠道等。用途不同的借款不得填写同一张借款单。借款单不得涂改。
2.公务借款附件要求:
(1)差旅费(包括开会、调研、培训、学生外出实习等)借款,需填写《南宁学院出差、培训审批表》,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出差人姓名和起始时间,相关会议培训知;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2)校内举办会议、培训业务借款,提供会议、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计划。
(3)举办大型会议或学校重大活动,办理借款手续须提供学校批复文件及经费预算计划。
(4)其他用途借款时,需附能够支持借款用途的合理依据。
第八条借款审批
按照《南宁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借款支付
借款人持已审批的借款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财务人员通过银行结算办理付款,直接转入借款人的本人银行卡。用于资助性质的借款可现金支付。
第十条借款报销和时限
(一)借款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正规、有效票据办理报账手续,交回余款。冲抵借款不足部分以转账方式支付。
(二)差旅借款应在出差返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账手续。
(三)版面费从借款之日算起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完报账核销手续。
(四)出版费从借款之日算起必须在2个月内办理完报账核销手续。
(五)其他借款应在业务完结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六)借款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冲销或还款,原则上不跨年度。备用金次年可以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七)借款人已经在财务处办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后5日内将借款退回财务处。
第四章借款的清理
第十一条财务处须加强借款的清理工作。
(一)日常清理财务处应按月清理往来款项,做到账账相符,并及时催还借款。
(二)定期清理是每年11月中,财务处对借款进行全面清理,向有关单位发出“催款通知单”,有借款的部门在收到财务处催还借款的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自查,并及时通知借款人本人。借款人对接到的“催款通知单”有疑问的,应及时到财务处核实。
第五章借款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借款报账核销手续的,需由借款人必须在到期前三天向财务处出据《个人借款续延还款申请表》(详见附件1),写明未还款原因及延长期限。延期核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延期核销仅限一事一次。
第十三条借款人被借调、调离学校、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出国半年以上、退休时,必须偿还所有借款。退休人员未清借款,由原所属单位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借款报账核销手续。确因工作原因不能结清的,需提交《借款转由他人负责申请书》(详见附件2),将借款偿还责任转给他人。否则财务处不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将项目经费借款全部清理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第六章借款责任
第十五条对冒用、伪造审批人笔迹审批的借款,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并取消其再借款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超过规定报销期限且在财务处下达催还借款规定期内,仍未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的,从逾期的次月起,学校将缓发其个人工资。每月仅按南宁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一次缓发额不足借款金额的,下月继续缓发,直至达到借款金额止。借款人在缓发工资后至财务处报销结清其所借款项时。原所缓发金额在报账的次月一次性退还本人。对于无法缓发借款人工资的借款项,学校可向该借款经费负责人追还,并缓发该负责人工资。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拖延核销报账或归还借款的,必要时对其行为在全校信息资讯平台披露,年度考核不予评为优秀,借款人无视财经纪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对其行为在全校通报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制度中涉及到的借款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借款续延还款申请表
2.借款转由他人负责申请书
3.借款流程图
南宁学院
2018年12月
附件1:
个人借款续延还款申请表
年 月 日
附件2:
借款转由他人负责申请书
财务处:
今有(单位)同志(出国/离校/退休/其它)事项,将 年 月 日借款内容为,项目编号:,借款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转由(单位)同志(员工工号: ,联系电话:)负责清偿,特此说明。
原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新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费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