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经费管理,规范专项经费使用、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区级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指由学校管理和使用的,为实现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或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经费。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拨款(校外专项经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校内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具体负责人为专项经费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项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的组织、申报及日常经费管理。
(一)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各部门申报专项经费。
(二)建立健全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开支比例、责任主体、绩效目标和奖惩措施等。
(三)专项经费一经设立,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如因学校事业发展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协助项目承担部门按专项立项审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申报专项经费的明细经费预算。必要时,按规定编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按专项经费的相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三)提供专项经费项目的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成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四)配合学校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五)在项目建设与项目投入的实现问题上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下达、核算和使用监督。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做好各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及财务立项工作。
(二)编制校内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三)负责各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定期向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各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
(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对校外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立项与申报
第八条学校所有专项经费一律按照经费用途,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集中申报。专项经费的申报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要规范、完整、细化,不虚报、不漏报。
第九条校外专项经费的申报。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牵头,及时组织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根据各级各类专项经费的相关申报要求组织专项的立项论证、材料撰写和项目申报。
第十条校外专项经费的立项。校外专项经费的立项以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文和实际到账的经费金额为准。校外专项立项后,职能部门需把立项及申报材料送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校内专项经费的申报程序按《南宁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经批准下拨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严格坚持专款专用,严格遵照相应专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相关专项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申报的支出内容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专项经费预算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如需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与项目预算批复不一致或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专项支出,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大宗物品、仪器设备的,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备,以便财务处据此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结算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项目专项经费除下拨单位和学校明文规定外,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和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或与项目执行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凡是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的,按照学校采购及招投标管理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财务处对所有专项经费设专门代码进行专项管理,确保所有专项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完备,相关财务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上级单位下达专项,项目承担部门在收到有关批准立项及专项经费文件下达的5个工作日内,送财务处备案,以便于进行资金统筹。
第十九条校外专项经费应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否则,按区级相关文件规定,到期未使用完的资金余额将由财政部门无条件收回。对未按文件规定内容和时间及时合理使用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导致经费被上级收回等后果的,项目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项目承担部门和职能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对校内专项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一次性专项或跨年度专项经费在执行期满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可据实申请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中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条发生专项经费支出要及时到财务处报销,最迟三个月内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专项经费实行绩效管理。专项执行完毕后,承担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提交书面分析说明,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并报财务处。学校可以对专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专项经费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要建立相应的专项经费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专项经费按核定用途和预算额度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发挥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财务账目核查、项目实地询问与检查等手段,加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度终了和项目实施结束,审计处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就专项经费制度建设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发生用途变更、挤占或虚列行为、是否达到专项预期目标和效益等情况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报告审计结果,并向财务处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学院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