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预付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预付款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保证学校资金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付款是指学校教职工按照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或因对方单位要求必须款到后才能提供商品、服务的款项等,因票据未到而无法及时报销而形成的款项。
预付款是学校(即债权人)对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的一种债权性资产,须收款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即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票据报销或款项归还的方式清偿。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
第四条预付款申请部门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信优势,原则上尽量避免采用预付款结算方式。如确需支付预付款项的,则在合同或协议的条款中必须对预付款项支付金额或比例,支付时点、核销或收回时点等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累计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标的以内。
第三章预付款办理
第六条填写单据
支付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物品、专用材料、燃料、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宣传用品、劳保用品、印刷费、版面费、科研项目外拨的预付款等,填写用款单据,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预付款事由。预付设备款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附上合同原件一份交财务处。手续不全不得支付预付款。基建、修缮项目应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办理付款。
第七条经费审批
按照《南宁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经费支付
经办人持已审批的单据到财务处办理付款,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付款。
第四章报销时间要求
第九条经办人须及时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财务处报账核销。各类款项的报销时限规定如下:
(一)购置书籍、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实验材料等预付款:从付款之日算起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完报账核销手续。
(二)基建、修缮项目预付款:以审计结束之日算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报账核销手续。凡预付款未清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余款。
(三)购置设备预付款:应在货到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完成报账核销手续。
(四)交付版面费预付款:根据需缴费的录用通知书,从付款之日算起在1个月内办理完报账核销手续。
(五)出版专著预付款:根据已签合同(协议),从付款之日算起在2个月内办理完报账核销手续。
(六)其他各类业务性预付款:从付款之日起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十条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的,经办人必须在到期前三天的提交《南宁学院延期还款申请单》,经财务处核实后方可延期报账。延期核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延期核销仅限一事一次。
第十一条预付款经办人、负责人被借调、调离学校、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出国半年以上、退休时,须完成报账核销手续。否则财务处不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将项目经费借款全部清理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第六章责任范围
第十三条财务处将有逾期预付账款未回发票明细交经办部门核对、催收发票。
第十四条对超期预付账款,财务部门应该及时通知经办部门清理,清理期限为3个月,如超过3个月仍然未清理完成,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如形成坏账损失的,视金额大小及责任大小按10-100%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预付款报账核销手续的收款单位(即债务人),不得再办理新的付款请求。如有特殊情况,须分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再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六条对于催收不力、索票不全等原因造成的学校损失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会计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借款造成损失的,依据会计法规追究会计责任。
第七章坏账处理
第十七条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学校债权。财务处采用单项测试法计提坏账准备,定期评估预付账款核销或收回的可能性,如有材料证明存在无法核销或收回的款项的,则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还账准备。
第十八条对于债务人已尽追索义务而无法收回的预付款,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核销申请,说明原因,经费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
第十九条坏账的确认。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由相关单位将详细情况书面报财务处审核。
(一)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宣布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依据。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死亡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需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决定。
第二十条根据经确切材料证实已形成坏账并造成损失的,应由预付款申请部门查明原因,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后,方予以核销。
第二十一条对已核销的坏账损失仍需移交专门机构或专人追索,并要另立备查薄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学校仍然保留追索权, 如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原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予以协助,积极追索。
第二十二条对己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财务处应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学院延期还款申请单
南宁学院
2018年12月
附件
南宁学院延期还款申请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