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处是是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统一管理单位,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印制或自购收费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提供服务、
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取得的收费合法凭证,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院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凡在财务处申领、使用、核销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票据种类
学校主要票据种类:增值税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和内部普通收据。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一)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适用于收取物价部门批准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学历学位教育部分)规定的项目、非学历教育培训及对外提供其他服务和销售而收取的各类收入。
(二)通用定额发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有固定数额的发票。适用于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收入。
(三)内部普通收据
学校内部普通收据,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印制。
学校内部普通收据适用于学院单位内部往来款,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第三章票据日常管理
第七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各类收费票据的购领、发放、检查、核销等管理工作,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八条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票据日常领用登记制度,包括票据入库、出库、领用、核销等情况,详细记载领用单位、票据类别、领用日期、经办人等要素,确保记录及时、完整。
第九条票据管理实行票据专管员制度,即校内各部门领用和核销票据由专人统一负责。各部门将票据专管员相关信息报财务处备案,票据专管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委托其他人代为领用票据时,所委托人员须为校内在职人员,并向财务处出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且加盖部门公章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使用票据的部门应按规定存放、保管票据,不得损毁,所有票据反映的收入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应做好票据发放的内部登记工作,设置票据登记簿。
第四章票据领用与核销
第十一条因业务需要开具发票和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由本校经办人填写《南宁学院开具发票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开具发票和领用发票。
第十二条因科研项目、培训需要预开发票的(合同有约定的除外),由经办人填写《南宁学院科研项目预开发票申请表暨承诺书》,其他业务需填写《南宁学院发票开具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校内各部门根据实际用途和需求量申领票据。票据的领用,原则上采用验旧领新方式,即在领用票据时,核销完毕原领用的票据,再领用新票据。财务处根据申领单位的票据核销记录,核定最终领用数量。
第十四条校内各部门所领用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必须经财务处审核人员签字确认所收款项已缴交,封面或封底填写清楚齐全。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时间、起止号段、使用数量、作废票号、实收金额及经办人等要素。在年度临近结束时,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到财务处缴回或办理续借手续。同一本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核销后的票据存根联由财务处保管,保管期满后报票据监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票据使用
第十六条所有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第十七条票据必须规范填写、按顺序开具,不得跳号或空号,不得拆本使用,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等,全套一次性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开具,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收款人和经手人须在票据相应位置处签署姓名全称或加盖私章。
第十八条发票开出后,如发生退款、换票等情况,应将原开出票据收回,方可退回相应款项或换取发票。发票作废时需同时保留各联,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全套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已开发票因故丢失,财务处可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与原发票具有同等效力。严禁同一项目重复开具发票,如发现恶意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将通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预开发票应根据付款单位付款情况分次开具,避免一次开票分次到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对于科研项目预开发票事项,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对于培训及其他业务开具发票事项,经办人为责任人。责任人要负责已开具发票对应款项在承诺期内到达学校账户,财务处负责应到未到款项的催收。
第二十二条如果款项在承诺期内不能到账,但仍有收回的可能,责任人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重新承诺到账时间,经原审批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如果款项已无可能收回,应将已开的发票退回财务处。付款单位既不能退回发票又不能付款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已开发票逾期不付款也不提供书面说明的,财务处将按照发票金额从责任人校内各项收入中分次扣收,并停止为其办理其他预开发票业务。
第六章票据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票据领用单位负责人为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票据专管员为票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每年对校内各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校内各部门应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真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票据领用部门如遗失票据,遗失票据直接责任人员应查明原因,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票据遗失经过(注明遗失票据的名称、注册号码、票据编号、空白票据或已开具金额票据、票据联次以及遗失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附上相关人员证明,属于票据被盗的还要附上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第二十八条遗失票据单位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全国性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报告遗失票据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材料包括:
(一)票据遗失情况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相关人员、单位证明或其它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三)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启示;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财务处对票据遗失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遗失票据属实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票据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混用票据;
(三)擅自转让、出借、买卖、代开、销毁、涂改票据;
(四)管理不善遗失、损毁票据;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出现上述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南宁学院
2018年12月
附件:1.南宁学院开具发票申请表
2.南宁学院科研项目预开发票申请表暨承诺书
3.南宁学院发票开具申请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