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完善报账手续,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经费支出概念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转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各类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合作办学经费及往来经费等的支出。
第二条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经费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二)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三)逐级审批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按规定进行逐级审签时,不得进行拆分而规避上一层级的审签。
(四)预算控制原则:按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预算额度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审批人的确定
(一)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人,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实行分级审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被授权人原则上需具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职务。
(二)主管领导因公发生的费用开支,由校长和书记相互审批;校级副职领导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校长负责审批;各单位负责人因公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各单位副职领导为审批人的,由正职领导审批。
(三)项目负责人因学习、工作等原因长期离校,离校期间可授权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管理和审批各类经费,出具委托书并报财务备案,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签批的开支属于手续不全,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四)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制度,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均不能相同,如遇直系亲属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第四条审批人员及责任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
1.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
2.项目经费凭项目经费本报账,项目负责人对该经费本的合法合规和安全使用负完全责任。
(二)财务处会计人员
负责会计监督责任,分别对规定限额内的预算和资金支出负审核监督责任。
(三)二级学院负责人
二级学院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同时,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生承担的科研、教改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办法规定的需要部门领导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同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
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办法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五)校领导
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第五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批主要支出项目
(一)人事处:人员经费、行政人员培训费、教师进修费、人才小高地建设费以及为引进或落实人才政策而安排的安家费、职工社会保险等。
(二)教务处:教改经费、学科专业建设、专业教师培训、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等。
(三)党政办公室:机动经费、行政设备购置费、公务接待费等。
第六条经费使用的审批规定
经费使用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须提供付款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
(二)支付进度款的,必须提供进度说明;
(三)设备、材料、图书、其他办公用品等购置等付款时须有验收人、证明人签字,并提供验收单或出入库单;对方单位出具的购物清单须由税务系统打印。
(四)参加会议及培训的,应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
(五)收款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收款凭证。
(六)通过招标采购的项目须附上评委签名表、经济合同及资产验收单。
(七)其他能够说明该项付款确有真实、准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明文件、法律文件。
第七条经费审批权限
经董事会授权,原则上每笔开支5000元(不含)以下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至20000元(不含)须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批;20000元至50000元(不含)须校长审批;50000元以上须董事长审批。
经费涉及人员经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经费、公务接待费、预留机动经费的开支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校内人员经费审批
1.支付校内人员经费支出(除科研经费),含工资、补贴、奖金、劳务费、加班费、监考费、评审费、答辩费及其他各类酬金等,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无论金额大小,须经人事处审批。
2.每月固定发放教职工工资(含外聘教师)、社保、住房公积金经人事处核准,由财务处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和校长审批。
(二)科研经费支付的绩效支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经费、业务接待费审批
须经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审批。其中单次支出金额5000元(含)以上须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批;金额20000元(含)至50000元须校长审批;50000元及以上须董事长审批。
(三)公务接待费审批
公务接待执行《南宁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无论金额大小,审批经费须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财务总监签批后,报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和校长审批。50000元及以上须董事长审批。
(四)预留机动经费
使用预留机动经费,无论金额大小,需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和校长审批。50000元及以上的须董事长审批。
(五)借款审批权限
因业务需求原因需要借款的,按以上规定的支出审批权限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学校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学院经费审批权限流程表
南宁学院
2018年12月
南宁学院经费审批权限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