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5)、和《关于进一步抓好财政科研领域改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17〕95)号精神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含预算经费、代管经费、科研经费等)发生的国内公务出差。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和财政专项科研经费及校内预算内安排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因公临时离开南宁市城区以外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 )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南宁市所属县视作出差,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不视作出差。
使用科研经费到南宁市所属县和南宁市所属城区可视作出差,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出差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本着节约的原则,鼓励出差人员选择低于标准上限的交通工具和宾馆。
第五条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差旅费的审批
第六条差旅费使用过程中,出差人是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经费负责人是审批责任人,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是监管责任人,各自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南宁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出差人员出差前应按“五定”原则(即: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及定交通工具等)执行出差审批,按规定填写《南宁学院出差、培训审批表》(附件1),先审批、后出差。如确实无法事先办理,应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报告单位负责人,在差旅活动结束回校后补办出差审批手续。
第八条差旅费实行分级、归口部门管理原则。
(一)处级以下人员出差审批。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归口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处级人员(包含副处级)出差审批。须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校级领导出差审批。副职校领导出差由校长审批。校长、书记出差需相互审批。
(四)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以项目负责人为审批人;项目负责人出差以所在单位负责人为审批人。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南宁市城区以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见下表)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
因工作需要,随校级领导出差的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因业务出差使用科研经费的,可在预算内按“就高”原则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二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其余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分管业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而乘坐飞机的,按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票价折算后报销。
第十三条对于乘坐夕发朝至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类别限制。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发生的大巴、机场快线、地铁等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还可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可根据需要报销出租车费,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限购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七条学校派车出差,可凭派车单据实报销,派车期间不发放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出车司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与出差人员一同报销。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八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九条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区外标准参见附件2执行,区内标准参见附件3。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一条在南宁市城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参赛等,因时间紧,距离较远,确实不能回家休息的,可凭会议(培训)、参赛等通知,每天可报销一次钟点房住宿费(不超过南宁市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凭车票报销(除科研经费外,不可报销出租车费)。
第二十二条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及邀请来校指导教学、科研业务等工作的专家住宿费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标准如下:
(一)院士住宿费标准上限为1200元/人.天;
(二)校级领导、正高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700元/人.天;
(三)其余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500元/人.天。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新疆、西藏、青海三省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按每人每天100元统一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餐费等,按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管理并与差旅费用一起报销。每报销一次餐费抵扣当天50%的伙食补助。
第六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八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出差由学校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一律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补助。
(二)举办单位在指定地点统一安排食宿,对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住宿费需凭承办酒店开具的发票报销,伙食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承办酒店开具的发票报销,无伙食费票据的一律视会议(培训)费中包含餐费,不另行报销伙食补助费。
(三)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四)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出差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本条规定的住宿和伙食费标准内,学校报销与举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额部分。
(五)会议和培训期间缴纳的会议费、培训费等应凭会议、培训通知及其注明的收费标准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会议、培训期在15天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下列分段标准执行:第16天起每人每天补助30元;第30天起每人每天补助20元;跨寒暑假的,扣减寒暑假期补助天数。如学习单位不能安排住宿的,需事前审批,方可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教职员工参加企业实践的,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本办法执行,住宿费及补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区外按每人每天50元,区内按每人每天25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第八章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本专科生实习经费原则上实行总额包干管理。根据各单位制定的实习计划和费用预算(包括实习地点、天数、人数,乘座交通工具住宿费用等),按学校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参与教学、科研工作出差的:
(一)学生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学生出差乘坐硬卧的,需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学出差,住宿费按照“其余人员”住宿费定额标准 ,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其余人员”的标准范围内减半执行。
(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全区、全国比赛,参赛队员市内交通费凭票报销,比赛期间住宿费按照比赛组委会安排或按照“其余人员”住宿费定额标准 ,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减半执行,或按比赛通知标准执行。有参赛费证明包含餐费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
(四)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或出席学术会议,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其出差活动可视同“其余人员”,差旅费在科研项目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标准内确定发放。
第九章自备车公务
第三十五条公务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和审批负责人承担。
因科学研究需要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或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用车辆前往的,需经单位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科研经费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自备车公务出差,以该车辆在出差期间赴目的地的通行费(或过路过桥费)、住宿费等票据为凭,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销上述费用,同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按到目的地行驶里程数为依据,按每公里1元标准报销燃油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租车外出,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租车费用。租车出差,凭租车协议(合同)、租车发票及费用清单据实报销,租车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十八条自备车用于公务的,报销时需填写“南宁学院自备车记录表”(附件4)。
第十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九条差旅费报账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原则。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四十条其他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与本办法相比“孰严”的原则报销。
第四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差旅费报销时填制《南宁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提供《南宁学院出差、培训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以及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的,应附会议(培训)通知、会议费、培训费等凭证。
国内机票报销须提供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票为网上公司代订的发票须附上具体行程单截图和登机牌。
住宿费应提供住宿清单,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经费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上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的有效证明(须有邀请方签章),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按相应等级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边远地区进行野外科研、田野调查,住在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说明,收款凭据(需有收款人签字及手印、身份证复印件、电话等),如有租房合同需同时提供,由经费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可以按相应等级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出差路途中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填写《南宁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附件5), 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因公出差、实习的交通票据(包括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及船票)遗失及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报销时由丢失交通票据的教职工或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丢失票面价值,以及提供外出的佐证材料(如会议通知或公务活动通知),由单位同行人员提供有效证明,经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可报销按规定的标准交通票价的80%。
其它情况票据遗失但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一律不得报销。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和附原始单据存根联复印件,并盖有原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经办人书面阐明遗失原因,并由有关经费审批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第四十四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五条非因工作需要提前(延长)出差时间的,提前(延长)出差时间的费用由出差人员本人自理。
第四十六条以非常驻地(南宁)为起始点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事出有因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四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乘坐飞机绕道,交通费一律按已购单程机票价与直线动车票价孰低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过部分自理。
第四十八条出差人员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12个小时以上(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但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九条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条除我校教职工、学生、课题组成员以及受邀来我校讲学等的专家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我校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责任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
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审计机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差旅费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南院财务〔2015〕5号)同时废止。发文之日前发生的差旅费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南宁学院出差、培训审批表
2.出差人员国内省会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表一)
3.出差人员区内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表二)
4.南宁学院自备车记录表
5.南宁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
南宁学院
2018年12月
附件1:
附件2:
出差人员国内省会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表一)
附件3:
出差人员区内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表二)
附件5:
南宁学院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
财务处:
本人在 项目报销 事项中,根据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对部分报销情况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