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科学、依法议事决策机制,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内部监督与控制,推进财务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南宁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部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部门领导班子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学校财务管理、以及财务处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重大措施;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部门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的岗位调整;
(六)职工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关系职工权益的事项;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等上报材料;
(八)安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财务处领导分工调整,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其他需要报送学校的重要人事事项。
(一)财务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二)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术岗人员的聘免等;(三)职工年度考核;
(四)会计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
(五)各类表彰人员名单的推选、教职工的奖惩等;
(六)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部门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合同等;
(二)各类经费立项申请、绩效目标设定及执行情况的审定;
(三)部门办公设备批量购置;
(四)部门固定资产报废;
(五)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年度预算内1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10万元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三)2000元以上的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为处长办公会。会议议事决策的事项、议事决策的程序按议事规定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必须由处长或授权分管副处长主持,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财务处处长应待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财务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处领导按照分工,或由处领导指派特定人员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科室。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处领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或单位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处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产生的失误,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明确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追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
财务处
2022年10月